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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手上有債務人簽發的本票,債務人未還款時,應該怎麼做呢?
 
在實務上,債務人借錢最常簽署本票。因本票裁定之優點為向法院聲請很快就會下來。而本票裁定聲請下來後,可先去國稅局查債務人的所得、與財產資料。

確定債務人有財產後,檢附財產資料及確定證明書或送達證書即可向聲請強制執行。例如,查出債務人有在XX公司工作,這部份可扣債務人三分之一的薪水。又,如果債務人有房子等不動產,可以向法院聲請扣押房子等不動產進而進行拍賣,以為清償債務。

 
應注意的是,本票的聲請時效是三年,超過時效即不能聲請!
 
最後,本票裁定之裁判費,依請求金額惠有所不同:(1)未滿10萬元-裁判費500元。 (2)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裁判費1,000元。(3)100萬元以上未萬1,000萬元-裁判費2,000元。(4)1,000萬以上未滿5,000萬元-裁判費3,000元。 (5)5000萬以上未滿1億元-裁判費4,000元。(6)1億元以上者-裁判費5,000元。

以上,請大家多加參考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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