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一、關於專利侵權之損害賠償金額,就現行專利法第85條第1項規定,專利權人可以:

(一)依民法第216條規定請求:計算方式為專利權人因侵權行為「所受損害」以及「所失利益」,然必須舉證損害與侵權行為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二)依專利法第85條第1項第1款但書規定:專利權人可以舉出就其一般實施專利權通常可以獲得之利益(如授權金),扣除於侵權行為發生後所可得之利益,以差額為其所主張之損害。

(三)依專利法第85條第1項第2款前段規定:專利權人只要可以舉證加害人因侵權行為所受有之利益,即可做為其主張之損害賠償金額。但加害人可以提出反證證明其有成本支出以為扣除。

(四)依專利法第85條第1項第2款後段規定:這部份規定,是於前段加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以及必要費用時,專利權人可就其舉證加害人因侵權行為所得利益之金額獲得賠償。

二、實務上運用

(一)法院於酌定損害賠償金額時,依辦理民事訴訟應行注意事項第87條第2項:「於侵害智慧財產權之損害賠償事件,得依原告之聲請囑託主管機關或其他適當機構估算其損害數額參考智慧財產權人於實施授權時可得收取之合理權利金數額,核定損害賠償之數額,亦得命被告提出計算損害賠償所需之文書或資料,作為核定損害賠償額之參考。」,是以,法院可以就機關或是機構所評估之損害數額,更或者是專利權人所收取之權利金數額訂專利權人可得之損害賠償金額。

(二)承上述,實務上常見專利權人會先以侵權人就侵權物品所有銷售金額(收入)為基準,再由侵權人提出反證證明應該要扣除之承本以及必要費用,法院會依兩造提出之證據以及辯論,以為決定最終的損害賠償金額。

三、結語

專利被侵權,究竟可以請求多少賠償金額,實取決於舉證之程度,計算也具有繁雜度,提供以上簡單說明供大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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