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吸食毒品之罪責
1.首先,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僅有施用(即吸食)第一級以及第二級毒品者有刑罰之規定:「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 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吸食第三級以及第四級毒品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係處以罰鍰,並 須接受毒品危害講習:「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 講習。」。
2.並且,基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不只將施用毒品之人當成罪犯,亦是以病人角色看待,施用第一級以及第二級毒品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 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期間不得超過二個月。於期間內由專業人員判斷是否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若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即釋放,檢察官並應做出 不起訴處分。否則,會繼續移送至戒治處所接受強制戒治,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一直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常不得逾一年。經過強制戒治的執行期滿, 即應釋放,檢察官對強制戒治人亦應為不起訴處分。
3.然而,若於觀察勒戒或係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五年再次使用第一或第二級毒品,即直接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判處徒刑。
二,問題解決
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並未對使用K他命者有直接的刑罰規定,但由於坊間的K他命多為複合物,實裡面包含了搖頭丸、安非他命以及其他安眠鎮靜劑等,是以仍有吸食第二級毒品之問題,而必須要接受觀察勒戒,故,均須謹慎為之。否則僅係行政罰鍰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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