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代離婚率高漲的時代,許多夫妻面臨離婚的選擇題上常常考慮許多條件,而協議離婚時簽涉到許多法律上權益,如何撰寫一份離婚協議書保障自己的權益特別重要。
文章內容:
離婚協議書是一法律文件,在撰寫前必須考慮:
- 1. 未成年子女親權的歸屬→定會面交往時間以及方式→定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用支付方式以及金額。
- 2. 贍養費用的支付以及方式
- 3. 兩造謄餘財產的分配以及處理
而通常考慮上面三個是最困難的,沒有小孩當然不用考慮第一項;然而,有小孩的話,問題常常複雜起來,是要給誰養?另一方要付多少錢?沒有監護的一方如果在給付一期後不繳了,該怎麼處理?
又,關於會面交往,一個月2次見面還是三次見面,再哪裡見面,可不可以過夜,寒暑假可不可以訂立較長的日期等等,均須兩造好好審酌考量。
並且,贍養費用是扶養義務的延長,是否給付贍養費用法律上思維是擔心一方頓失經濟依靠,情理上思惟是考量給予一筆安家費用,因此贍養費給予在協議離婚時並非是重點,但若大意忽略,之後想要追討非常困難。
此外,離婚協議書最重要以及最後更應該考量得就是兩造謄餘財產的分配,雙方在經營婚姻生活中一定互相幫忙,增加或係減少彼此的財產,所以為了公平起見,即建立這樣的法律制度。這也是大眾最重視的離婚條件,剩餘財產的分配在訴訟中就是看兩方的婚後財產以及婚後負債相減後,誰剩下比較多,再分一半給對方。可是,在離婚協議中,只會簡短提出哪一方願意給多少錢、房子幾棟、車子幾台等等,不會精細計算。
因此,提供範例如下:
離婚協議書
立 書 人 (以下簡稱甲方)
(以下簡稱乙方)
茲因兩造個性不合,無法繼續婚姻生活,經協議離婚議定條款如下:
一、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長子 ( 年 月 日生,身分證字號: )、長女 ( 年 月 日生,身分證字號: )均歸甲方監護。
二、乙方同意於每月首日給付未成年子女各新台幣(下同) 元之扶養費,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未成年子女成年之月份止,如有一期未履行即視為全部到期。
三、乙方得依下列方式行使探視權,除非乙方行使探視權有損害未成年子女之利益或其他正當理由,否則甲方不得拒絕或刁難:
(一) 乙方得於每月雙週週六早上八點起至週日下午五點止及農曆春節大年初二上午九時至大年初四下午八時,探視未成年子女,並得攜回同住;
(二) 乙方於未成年子女就學期間,於學校放寒假、暑假之期間,除仍得維持前述會面交往方式外,寒假並得增加七天、暑假得增加十四天之探視期間,並得攜回同住;
(三)上開增加探視期間,得分割數次為之,並應於寒暑假第一日上午九時至最後一日下午八時間任意擇日行之。
四、乙方對於未成年子女,探視權利行使之方式如下:
(一) 得為見面、通信、通話之行為;
(二) 得為致贈禮物、交換照片、拍照、出遊等行為,並得攜回同住;
(三) 未成年子女之地址、聯絡方式或就讀學校有變更時,甲方應即隨時通知乙方;
(四) 甲方應於乙方行使探視權時,準時將未成年子女於甲方住處交付乙方。乙方應於探視期滿時,準時將未成年子女送至甲方住處交還甲方;
(五) 甲方如未遵守交付子女義務時,乙方得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第三項之規定,請求法院改定由乙方行使或負擔子女之權利、義務。
五、乙方同意給付甲方贍養費 元整,本協議書簽立同時給付 元整。
六、雙方應會同於 年 月 日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七、乙方已依第五條之規定給付前二期計 元之贍養費後,除第五條之分期給付金 元及第一條之扶養費義務外,甲方基於婚姻關係所生得對乙方主張之任何民事請求權及刑事告訴權均為消滅,日後不得再以任何理由或名目,對乙方提起民、刑事告訴。
八、本協議書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九、本協議書乙式 份,由雙方及見證人各執乙份。
立 書 人 甲 方
身分證字號:
地 址
乙 方
身分證字號:
地 址:
見 證 人
身分證字號
見 證 人
身分證字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結語:
希望以上的說明以及範例可以提供大家一個完整的藍圖去思考離婚協議書的撰寫,以求離開的完整以及保障各自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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