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需要諮詢的朋友,請寄信至suayafb@gmail.com,免費諮詢喔!
- Jan 02 Tue 2018 16:57
-
擔心勞保年金被扣押,該如何做?
- Dec 08 Fri 2017 17:17
-
如何聲請本票裁定?
當手上有債務人簽發的本票,債務人未還款時,應該怎麼做呢?
在實務上,債務人借錢最常簽署本票。因本票裁定之優點為向法院聲請很快就會下來。而本票裁定聲請下來後,可先去國稅局查債務人的所得、與財產資料。
確定債務人有財產後,檢附財產資料及確定證明書或送達證書即可向聲請強制執行。例如,查出債務人有在XX公司工作,這部份可扣債務人三分之一的薪水。又,如果債務人有房子等不動產,可以向法院聲請扣押房子等不動產進而進行拍賣,以為清償債務。
應注意的是,本票的聲請時效是三年,超過時效即不能聲請!
最後,本票裁定之裁判費,依請求金額惠有所不同:(1)未滿10萬元-裁判費500元。 (2)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裁判費1,000元。(3)100萬元以上未萬1,000萬元-裁判費2,000元。(4)1,000萬以上未滿5,000萬元-裁判費3,000元。 (5)5000萬以上未滿1億元-裁判費4,000元。(6)1億元以上者-裁判費5,000元。
以上,請大家多加參考喔!
在實務上,債務人借錢最常簽署本票。因本票裁定之優點為向法院聲請很快就會下來。而本票裁定聲請下來後,可先去國稅局查債務人的所得、與財產資料。
確定債務人有財產後,檢附財產資料及確定證明書或送達證書即可向聲請強制執行。例如,查出債務人有在XX公司工作,這部份可扣債務人三分之一的薪水。又,如果債務人有房子等不動產,可以向法院聲請扣押房子等不動產進而進行拍賣,以為清償債務。
應注意的是,本票的聲請時效是三年,超過時效即不能聲請!
最後,本票裁定之裁判費,依請求金額惠有所不同:(1)未滿10萬元-裁判費500元。 (2)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裁判費1,000元。(3)100萬元以上未萬1,000萬元-裁判費2,000元。(4)1,000萬以上未滿5,000萬元-裁判費3,000元。 (5)5000萬以上未滿1億元-裁判費4,000元。(6)1億元以上者-裁判費5,000元。
以上,請大家多加參考喔!
- Nov 28 Tue 2017 14:57
-
離婚-如何爭取監護權
- Sep 23 Wed 2015 00:19
-
公同共有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得否為全體公同共有債 權人之利益,請求債務人對全體公同共有債權人為給付?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第三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壹、一○三年民議字第七號提案
民二庭提案:
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三日民法物權編修正(同年七月二十三日施行)後,數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對第三人債權而公同共有該債權。該公同共有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得否為全體公同共有債權人之利益,請求債務人對全體公同共有債權人為給付?
甲說:民法物權編修正後,民法第八百二十一條之規定,依同法第八百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其適用順序在該條第三項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同意規定之前。數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對第三人之債權而公同共有該債權,依八百三十一條準用同法第八百二十八條第二項再準用第八百二十一條但書規定,應得由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或數人為全體公同共有人之利益,請求債務人向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給付,以保存公同共有之財產。
乙說: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或數人,除經其他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或為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回復公同共有物之請求,得單獨或共同起訴外,倘係基於公同共有法律關係為請求者,仍屬固有之必要共同訴訟,應由公同共有人全體起訴。
以上二說,應以何說為當?請公決。
決議:採乙說,文字修正如下:
公同共有債權人起訴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係公同共有債權之權利行使,非屬回復公同共有債權之請求,尚無民法第八百二十一條規定之準用;而應依同法第八百三十一條準用第八百二十八條第三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須得其他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或由公同共有人全體為原告,其當事人之適格始無欠缺。
壹、一○三年民議字第七號提案
民二庭提案:
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三日民法物權編修正(同年七月二十三日施行)後,數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對第三人債權而公同共有該債權。該公同共有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得否為全體公同共有債權人之利益,請求債務人對全體公同共有債權人為給付?
甲說:民法物權編修正後,民法第八百二十一條之規定,依同法第八百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其適用順序在該條第三項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同意規定之前。數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對第三人之債權而公同共有該債權,依八百三十一條準用同法第八百二十八條第二項再準用第八百二十一條但書規定,應得由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或數人為全體公同共有人之利益,請求債務人向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給付,以保存公同共有之財產。
乙說: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或數人,除經其他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或為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回復公同共有物之請求,得單獨或共同起訴外,倘係基於公同共有法律關係為請求者,仍屬固有之必要共同訴訟,應由公同共有人全體起訴。
以上二說,應以何說為當?請公決。
決議:採乙說,文字修正如下:
公同共有債權人起訴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係公同共有債權之權利行使,非屬回復公同共有債權之請求,尚無民法第八百二十一條規定之準用;而應依同法第八百三十一條準用第八百二十八條第三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須得其他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或由公同共有人全體為原告,其當事人之適格始無欠缺。
- Aug 11 Tue 2015 21:40
-
勞工不能勝任工作之最新見解
判解文號:最高法院 103.12.04. 一百零三年度臺上字第2550號民事判決
要 旨:
1.民事訴訟採不干涉主義,凡當事人所未聲明之利益,不得歸之於當事人,所未提出之事實及證據,亦不得斟酌之。倘法院就當事人所未提出之攻擊防禦方法,未曉諭當事人令其為事實上及法律上陳述而為適當完全之辯論前,遽行作為判決之基礎,致生突襲性裁判之結果,即與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一百九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有違。
2.勞基法第十一條第五款所謂不能勝任工作,不僅指勞工在客觀上之學識、品行、能力、身心狀況,不能勝任工作者而言,即勞工主觀上能為而不為,可以做而無意願做,違反勞工應忠誠履行勞務給付之義務者亦屬之。此由勞基法之立法本旨在於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觀之,為當然之解釋。
(植根法學編輯室整理製作)
全文可見:https://www.rootlaw.com.tw/JudicialContent.aspx?TOID=134140&LCode=9
要 旨:
1.民事訴訟採不干涉主義,凡當事人所未聲明之利益,不得歸之於當事人,所未提出之事實及證據,亦不得斟酌之。倘法院就當事人所未提出之攻擊防禦方法,未曉諭當事人令其為事實上及法律上陳述而為適當完全之辯論前,遽行作為判決之基礎,致生突襲性裁判之結果,即與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一百九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有違。
2.勞基法第十一條第五款所謂不能勝任工作,不僅指勞工在客觀上之學識、品行、能力、身心狀況,不能勝任工作者而言,即勞工主觀上能為而不為,可以做而無意願做,違反勞工應忠誠履行勞務給付之義務者亦屬之。此由勞基法之立法本旨在於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觀之,為當然之解釋。
(植根法學編輯室整理製作)
全文可見:https://www.rootlaw.com.tw/JudicialContent.aspx?TOID=134140&LCode=9
- Sep 17 Wed 2014 16:02
-
土地法第104條之優先購買權通知是否包括買受人?
按「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之立法意旨,在於使土地與其上房屋同歸一人所有,以維持房屋與基地權利之一體性,杜絕爭,並盡經濟效用,而非在使優先購買權人坐收漁利,是優先購買權人應於知悉土地所有權人出賣基地及買受人並買賣條件時,在相當期限內行使其權利,若長期不行使,不僅有悖於法之安定性,且如嗣後房地價格飆漲,若仍許其行使優先購買權,即難謂與法律規定依同樣條件購買之本旨相符自與誠信原則有違。」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019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 Aug 29 Fri 2014 19:09
-
通勤職災是否為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職業災害之範圍?
A. 肯定說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明定:「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以適當交通方法,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次按「勞動基準法與勞工保險條例,均係為保障勞工而設,勞動基準法對於職業災害所致之傷害,並未加以定義,則本於勞動基準法所規範之職業災害,與勞工保險條例所規範之職業傷害,具有相同之法理及規定之類似性質,並參酌勞工傷病審查準則第四條之規定,認被通勤職災係屬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之職業傷害,於法並無違誤。」最高法院81年台上字第2985號、92年台上字第1960號判決見解參照。
B.否定說
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六年勞上字第三十六號判決:「職業災害補償在解釋上,必須勞工因就業場所或作業活動,及職業上原因所造成之傷害,及造成職業傷害之原因,須雇主可得控制的危害,才有適用,假如危險發生的原因,不是雇主可控制之因素所致時,則不宜過分擴張職業災害之認定範圍,否則無異加重雇主的責任而減少企業的競爭力,同時也危害社會的經濟發展。」;「準此,勞工因本件交通事故所受的傷害,既非職業災害,則雇主當無適用勞基法所定職業災害補償規定予以補償的必要。」
以上法院見解可參考之。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明定:「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以適當交通方法,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次按「勞動基準法與勞工保險條例,均係為保障勞工而設,勞動基準法對於職業災害所致之傷害,並未加以定義,則本於勞動基準法所規範之職業災害,與勞工保險條例所規範之職業傷害,具有相同之法理及規定之類似性質,並參酌勞工傷病審查準則第四條之規定,認被通勤職災係屬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之職業傷害,於法並無違誤。」最高法院81年台上字第2985號、92年台上字第1960號判決見解參照。
B.否定說
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六年勞上字第三十六號判決:「職業災害補償在解釋上,必須勞工因就業場所或作業活動,及職業上原因所造成之傷害,及造成職業傷害之原因,須雇主可得控制的危害,才有適用,假如危險發生的原因,不是雇主可控制之因素所致時,則不宜過分擴張職業災害之認定範圍,否則無異加重雇主的責任而減少企業的競爭力,同時也危害社會的經濟發展。」;「準此,勞工因本件交通事故所受的傷害,既非職業災害,則雇主當無適用勞基法所定職業災害補償規定予以補償的必要。」
以上法院見解可參考之。
- Jan 01 Wed 2014 19:21
-
不幸遭遇性侵該如何處理?
內容:
一、 何謂性侵害:
違反個人意願的性交行為及利用個人從事色情表演、拍A片或裸照,即為個人性侵害。並且,性侵害的種類有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之行為,以及以性器之外的其他身體部位,或身體以外的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身體或腔門之行為;即包括肛交、口交、手指插入、異物插入及性器接觸等性行為。
一、 何謂性侵害:
違反個人意願的性交行為及利用個人從事色情表演、拍A片或裸照,即為個人性侵害。並且,性侵害的種類有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之行為,以及以性器之外的其他身體部位,或身體以外的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身體或腔門之行為;即包括肛交、口交、手指插入、異物插入及性器接觸等性行為。
- Dec 03 Tue 2013 22:35
-
專利被侵權,可以請求侵權人多少賠償金額呢?
- Nov 22 Fri 2013 17:34
-
被告侵害商標權,要賠償多少錢??
小美在網路上拍賣知名品牌的皮夾,被知名品牌商家提出民事損害賠償之訴訟,小美究竟要賠償多少錢呢?
一、 按「商標權人對於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商標權人依前項規定為請求時,得請求銷毀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及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或器具。但法院審酌侵害之程度及第三人利益後,得為其他必要之處置。商標權人對於因故意或過失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損害賠償。前項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商標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時,得就下列各款擇一計算其損害: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規定。但不能提供證據方法以證明其損害時,商標權人得就其使用註冊商標通常所可獲得之利益,減除受侵害後使用同一商標所得之利益,以其差額為所受損害。二、依侵害商標權行為所得之利益;於侵害商標權者不能就其成本或必要費用舉證時,以銷售該項商品全部收入為所得利益。三、就查獲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零售單價一千五百倍以下之金額。但所查獲商品超過一千五百件時,以其總價定賠償金額。四、以相當於商標權人授權他人使用所得收取之權利金數額為其損害。前項賠償金額顯不相當者,法院得予酌減之。」商標法第69條以及第71條定有明文。
二、 若商標權人可以證明其所受損害以及所失利益,即可以依照民法第216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然而,商標權人無法證明其損害時,得就其使用註冊商標通常可以獲得之利益,減除受侵害後使用同一商標所得之利益,以其差額為所受損害。
三、 又,商標權人可以侵權行為人侵害商標權之行為,所可以獲得之利益作為損害賠償金,即以侵權行為人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所賺取之利潤,以為損害賠償金。不過,仍需注意,侵權行為人可以主張有很多成本要支付,所以需就舉證結果來決定侵權行為人之獲利。
四、 此外,實務上常見主張損害賠償,是以查獲侵害商標權商品零售單價,五百倍至一千五百倍的金額作為其損害賠償金額。不過,大部份的情形,若是仿冒知名品牌的包包,因為價格較低,出現此類高額賠償機會並不高。
一、 按「商標權人對於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商標權人依前項規定為請求時,得請求銷毀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及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或器具。但法院審酌侵害之程度及第三人利益後,得為其他必要之處置。商標權人對於因故意或過失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損害賠償。前項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商標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時,得就下列各款擇一計算其損害: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規定。但不能提供證據方法以證明其損害時,商標權人得就其使用註冊商標通常所可獲得之利益,減除受侵害後使用同一商標所得之利益,以其差額為所受損害。二、依侵害商標權行為所得之利益;於侵害商標權者不能就其成本或必要費用舉證時,以銷售該項商品全部收入為所得利益。三、就查獲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零售單價一千五百倍以下之金額。但所查獲商品超過一千五百件時,以其總價定賠償金額。四、以相當於商標權人授權他人使用所得收取之權利金數額為其損害。前項賠償金額顯不相當者,法院得予酌減之。」商標法第69條以及第71條定有明文。
二、 若商標權人可以證明其所受損害以及所失利益,即可以依照民法第216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然而,商標權人無法證明其損害時,得就其使用註冊商標通常可以獲得之利益,減除受侵害後使用同一商標所得之利益,以其差額為所受損害。
三、 又,商標權人可以侵權行為人侵害商標權之行為,所可以獲得之利益作為損害賠償金,即以侵權行為人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所賺取之利潤,以為損害賠償金。不過,仍需注意,侵權行為人可以主張有很多成本要支付,所以需就舉證結果來決定侵權行為人之獲利。
四、 此外,實務上常見主張損害賠償,是以查獲侵害商標權商品零售單價,五百倍至一千五百倍的金額作為其損害賠償金額。不過,大部份的情形,若是仿冒知名品牌的包包,因為價格較低,出現此類高額賠償機會並不高。
- Oct 28 Mon 2013 11:27
-
小心人肉搜索洩個資遭處罰!
鄉民的力量雖然大,但是也要小心不要誤觸法律邊緣喔!文中的女網友亦涉有誹謗嫌疑!總之,請大家注意啦!!
..............................................................
人肉搜索 公布個資…小心挨告
【聯合報╱記者王慧瑛、郭政芬/新竹報導】
2013.10.28 02:51 am
1名女學生十月中在PTT貼文,控訴男友不負責任,網友義憤填膺「人肉搜索」,讓男方資訊全都露,連住處都被貼紙條。資深法官認為,恐已違反個資法,侵犯他人名譽權、隱私權,小心惹來官司。
..............................................................
人肉搜索 公布個資…小心挨告
【聯合報╱記者王慧瑛、郭政芬/新竹報導】
2013.10.28 02:51 am
1名女學生十月中在PTT貼文,控訴男友不負責任,網友義憤填膺「人肉搜索」,讓男方資訊全都露,連住處都被貼紙條。資深法官認為,恐已違反個資法,侵犯他人名譽權、隱私權,小心惹來官司。
- Oct 28 Mon 2013 10:42
-
遇到醫療糾紛怎麼辦?
醫生甲於決定施用手術之際,對於病人某乙之心肺各部有無病狀,未予嚴密檢查,率為施行全身麻醉,致某乙體力不支,僅五十五分鐘氣絕身死,醫生之罪則為何?
一、 常見的醫療糾紛:
1. 醫療不當
2. 診治錯誤
3. 手術不當
4. 延誤治療
5. 用藥不當
6. 急救不當
7. 護理不週
一、 常見的醫療糾紛:
1. 醫療不當
2. 診治錯誤
3. 手術不當
4. 延誤治療
5. 用藥不當
6. 急救不當
7. 護理不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