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之立法意旨,在於使土地與其上房屋同歸一人所有,以維持房屋與基地權利之一體性,杜絕爭,並盡經濟效用,而非在使優先購買權人坐收漁利,是優先購買權人應於知悉土地所有權人出賣基地及買受人並買賣條件時,在相當期限內行使其權利,若長期不行使,不僅有悖於法之安定性,且如嗣後房地價格飆漲,若仍許其行使優先購買權,即難謂與法律規定依同樣條件購買之本旨相符自與誠信原則有違。」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019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suaya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