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美在網路上拍賣知名品牌的皮夾,被知名品牌商家提出民事損害賠償之訴訟,小美究竟要賠償多少錢呢?

一、 按「商標權人對於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商標權人依前項規定為請求時,得請求銷毀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及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或器具。但法院審酌侵害之程度及第三人利益後,得為其他必要之處置。商標權人對於因故意或過失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損害賠償。前項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商標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時,得就下列各款擇一計算其損害: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規定。但不能提供證據方法以證明其損害時,商標權人得就其使用註冊商標通常所可獲得之利益,減除受侵害後使用同一商標所得之利益,以其差額為所受損害。二、依侵害商標權行為所得之利益;於侵害商標權者不能就其成本或必要費用舉證時,以銷售該項商品全部收入為所得利益。三、就查獲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零售單價一千五百倍以下之金額。但所查獲商品超過一千五百件時,以其總價定賠償金額。四、以相當於商標權人授權他人使用所得收取之權利金數額為其損害。前項賠償金額顯不相當者,法院得予酌減之。」商標法第69條以及第71條定有明文。
二、 若商標權人可以證明其所受損害以及所失利益,即可以依照民法第216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然而,商標權人無法證明其損害時,得就其使用註冊商標通常可以獲得之利益,減除受侵害後使用同一商標所得之利益,以其差額為所受損害。
三、 又,商標權人可以侵權行為人侵害商標權之行為,所可以獲得之利益作為損害賠償金,即以侵權行為人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所賺取之利潤,以為損害賠償金。不過,仍需注意,侵權行為人可以主張有很多成本要支付,所以需就舉證結果來決定侵權行為人之獲利。
四、 此外,實務上常見主張損害賠償,是以查獲侵害商標權商品零售單價,五百倍至一千五百倍的金額作為其損害賠償金額。不過,大部份的情形,若是仿冒知名品牌的包包,因為價格較低,出現此類高額賠償機會並不高。

小美於此種情況,可能會被要求賠償其拍賣知名品牌的包包所可能獲得之利益,以為損害賠償金額,當然,小美可以主張以及舉證其有相關成本支出,以為減少損害賠償金額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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