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生甲於決定施用手術之際,對於病人某乙之心肺各部有無病狀,未予嚴密檢查,率為施行全身麻醉,致某乙體力不支,僅五十五分鐘氣絕身死,醫生之罪則為何?


一、 常見的醫療糾紛:
1. 醫療不當
2. 診治錯誤
3. 手術不當
4. 延誤治療
5. 用藥不當
6. 急救不當
7. 護理不週

二、 醫療糾紛申訴管道
1. 衛生署申訴→處理人民申訴以及陳情案件。
2.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 專線:1950
3. 健保局受理檢舉以及調處
4. 醫師公會受理檢舉

三、 處理醫療糾紛應注意事項
1. 掌握的證據→病歷,醫囑單,護理紀錄,手術同意書,傷口部位拍照存證。
2. 索取病歷:
(1) 病歷保存期限:依據醫療法70條與醫師法12條規定,醫療院所至少應保存病歷7年。
(2) 若無法順利取得病歷:可向當地衛生局檢舉,並應留下醫療院所拒絕給付完整病歷之交涉紀錄。

四、 醫療糾紛處理:
1. 私下和解
2. 調解:鄉鎮市公所、法院
3. 訴訟:刑事部份為業務過失傷害或係業務上過失致死,並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五、 問題回覆:
本案顯係屬於醫師未遵守醫療程序,有所過失,並且違反醫療常規,自不能免除業務上過失致死的罪責。並可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相關項目如喪葬費用、扶養費用以及家人的精神慰撫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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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uaya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