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的爸爸B和C爭執,B看到C作勢出手而且手上還有鑰匙而且還挑釁他,後來是B先動手打C,C也有回手,C的老婆看到,沒有阻止兩人還一起打B,後來他們都有去驗傷 去警察局做筆錄準備提告,請問B勝算大嗎?

 

首先,依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需行為人有傷害之故意以及傷害之客觀行為始構成本罪。

 

又,按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571號判決要旨表示:「按刑法第二十三條前段規定之正當防衛,必須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且基於防衛之意思為之,始屬相當,若彼此互毆,必以一方初無傷人之犯意,因排除對方不法之侵害而加以還擊,始得以正當防衛論,若雙方各基於傷害對方之犯意而互毆,均不得主張正當防衛;又衡之一般社會經驗,互毆係屬多數動作構成單純一罪而互為攻擊之傷害行為,縱令一方先行出手,而還擊之一方,苟非單純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為必要排除之反擊行為,因其本即有傷害之犯意存在,則對其互為攻擊之還擊行為,自無防衛權可言。」。

 

並按最高法院92台上3039號判決要旨表示:「正當防衛必須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始得為之,侵害業已過去,或無從分別何方為不法侵害之互毆行為,均不得主張防衛權,而衡之一般社會經驗法則,互毆係屬多數動作構成單純一罪而互為攻擊之傷害行為,縱令一方先行出手,而還擊之一方在客觀上苟非單純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為必要排除之反擊行為,因其本即有傷害之犯意存在,則對其互為攻擊之還手反擊行為,自無主張防衛權之餘地。」。
是以,就本問題,B並非係針對現在不法侵害行使防衛權,因為C並未動手,而C的還手依照上開實務見解亦非單純係必要排除的反擊行為,即雙方均有互毆的客觀行為以及基於傷害的故意,而都合致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所以並無有無勝算之分。

 

但是,刑法第277條之傷害罪係告訴乃論罪,雙方可以用撤回告訴當作武器逼對方和解。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suaya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